「毀謗」與「誹謗」的字源與詞義分析:兩詞根源有何差異?
在日常溝通中,當我們談論到名譽受損的法律問題時,經常會混用誹謗與毀謗這兩個詞。事實上,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只有「誹謗」是正式的法律術語,錯誤使用可能導致溝通上的誤解,甚至影響法律文件的嚴謹性。要透徹理解為何香港法律只採納「誹謗」,我們必須先從兩者的字源和本義入手,釐清其根本差異。
從文字學的角度剖析,兩者的區別相當清晰:
- 「誹」的意涵:此字部首為「言」,象徵與言語、言論直接相關。《說文解字》釋義為「謗也」,意指透過言語去非議、指責或中傷他人。其核心在於「言論」本身,強調以口頭或書面文字作為攻擊媒介。
- 「毀」的意涵:此字部首為「土」,原意是毀壞、破壞實體物件,如建築或器物。後來引申為對無形事物的破壞,例如名聲、信譽等。其核心在於「破壞」的行為和結果,語意範圍更廣,不限於言語。

在傳統漢語中,雖然兩者都帶有貶低他人名譽的含義,但側重點有所不同。「誹」更專注於言詞上的攻擊,而「毀」則涵蓋了更廣泛的破壞性行為。正是這種細微但關鍵的差異,決定了香港法律為何選擇了「誹謗」作為處理名譽侵權案件的唯一法律術語。
香港法律的統一規範:為何只有《誹謗條例》而沒有毀謗罪?
在嚴謹的法律世界裡,用詞的精確性至關重要。香港沿用普通法系,對法律概念的定義有極高要求。針對名譽侵權的法律問題,香港法例明確選擇了「誹謗」一詞,並制定了專門的《誹謗條例》(香港法例第21章)作為規範依歸。這意味著,無論您翻閱任何香港的法律文件、判例或法典,您只會找到「誹謗罪」或相關的民事申索,而絕對不會找到「毀謗罪」這個詞。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統一的選擇,主要基於以下考量:
- 追求精確性:「誹謗」直接指向由言論(不論是書面或口頭)引致的名譽損害,其定義清晰、範圍明確,能準確涵蓋此類侵權行為的本質。
- 歷史傳承:香港的誹謗法源於英國普通法,英文為 “Defamation”。在翻譯和本地化的過程中,「誹謗」被認為是最適切、最能還原其法律原意的對應詞。
- 避免歧義:「毀」字帶有物理性破壞的原始意義,若用作法律術語,或會引起不必要的混淆和詮釋上的爭議。

因此,在處理實際法律事務時,準確用詞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無論是委託律師草擬一封要求對方停止侵權的誹謗律師信,還是正式入稟法院遞交申索陳述書(Statement of Claim),使用「誹謗」而非「毀謗」,不僅體現了您對法律程序的理解和尊重,更能確保您的法律文件專業、無誤,避免在訴訟過程中被對方抓住任何技術性瑕疵。
日常用語混淆的原因與影響:為何「毀謗」更深入民心?
儘管法律上界線分明,但在日常生活中,「毀謗」一詞的使用頻率似乎更高,甚至比「誹謗」更為人所熟知。這種語言現象的背後,其實涉及多重社會文化因素的影響。
首先,媒體與影視作品的影響力不容忽視。為了追求戲劇張力或更口語化的表達,許多電影、電視劇或新聞報導在描述名人或企業名譽受損的事件時,偏好使用「毀謗」一詞。因為「毀」字本身帶來的「摧毀」、「破壞」等強烈語感,更能渲染事件的嚴重性,久而久之,便在大眾心中留下了深刻印象。
其次,台灣地區法律的影響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台灣的法律體系中,確實存在「誹謗罪」的罪名,其法律條文亦是使用「誹謗」一詞。由於兩岸三地文化交流頻繁,台灣的影視作品、新聞資訊及網絡用語,無形中也影響了部分香港市民的語言習慣,導致兩詞混用。
那麼,在日常溝通中說「毀謗」,大家能理解嗎?答案是肯定的。在非正式場合,例如與朋友討論新聞八卦,使用「毀謗」一詞,對方完全能夠理解您所指的即是名譽受損的情況。
然而,我們必須強調,這種理解僅限於日常交流。一旦場景切換至嚴肅的法律程序,例如:
- 向律師尋求專業意見
- 前往警署報案
- 草擬正式的法律文件
在這些情況下,堅持使用精準的法律術語「誹謗」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不僅是專業性的體現,更是確保溝通零誤差、推動民事索償程序順利進行的關鍵。
結論
總結而言,「毀謗」與「誹謗」雖然在日常用語中常常被視為同義詞,但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兩者存在天壤之別。「誹謗」是唯一獲官方承認、具有法律效力的術語,其定義嚴謹,直接對應於《誹謗條例》所規範的範疇。而「毀謗」則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日常用詞,雖廣為人知,卻不具備法律地位。
作為一位負責任的公民,尤其是在考慮採取法律行動以捍衛自身名譽時,清晰地了解並準確地使用「誹謗」一詞,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步。這不僅能讓您與法律專業人士的溝通更為順暢,亦是確保您的法律權益得到最有效保障的基礎。從今天起,讓我們在面對相關法律問題時,都能充滿信心地說出、寫出正確的「誹謗」。
關於誹謗與毀謗的常見問題(FAQ)
Q:如果我在報案時不小心說了「毀謗」,警方會受理嗎?
A:會的。警務人員具備專業訓練,完全能夠理解市民在日常用語上的習慣。當您報案稱自己受到「毀謗」時,他們會明白您意圖指控的是誹謗行為。在錄取口供及撰寫官方報告時,他們會自動使用正確的法律術語「誹謗」。因此,用詞上的小失誤並不會影響您報案的權利。
Q:在英國、澳洲等其他普通法地區,是如何使用這兩個詞的?
A: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英國、澳洲、加拿大),法律上統一使用「Defamation」一詞。傳統上,「Defamation」會再細分為「Libel」(永久形式誹謗,如文字、圖像)和「Slander」(短暫形式誹謗,如口頭言語)。香港的《誹謗條例》同樣涵蓋了這兩種形式,但在中文法律語境中,統一以「誹謗」稱之,不再刻意區分兩者。
Q:除了「誹謗」,還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術語需要了解?
A:在處理誹謗案件時,有幾個核心概念相當重要:
- 發布 (Publication):指將誹謗性言論傳達予第三方。
- 惡意 (Malice):指明知言論虛假或罔顧其真偽而發布,這是刑事誹謗罪中一項重要的構成元素。
-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與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前者指書面或任何可持久紀錄的形式,後者指口述等短暫形式。
- 免責辯護 (Defences):被告人可以提出的抗辯理由,例如「屬實申辯」(Justification)、「公平評論」(Fair Comment) 或「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
Q:在香港,民事誹謗和刑事誹謗有何主要區別?
A:兩者的目的和後果截然不同。民事誹謗是較常見的索償途徑,由受害人(原告)向誹謗者(被告)提出訴訟,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金錢賠償、申請禁制令阻止言論繼續傳播,以及恢復名譽。而刑事誹謗則由律政司代表公眾提出檢控,視為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其門檻極高,必須證明被告「惡意發布明知虛假的誹謗性言論」,一旦罪成,可能面臨罰款甚至監禁。現實中,刑事誹謗的檢控極為罕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