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或許抽象,但真實的誹謗案例卻能帶來最深刻的警示。在香港的法律歷史中,曾有不少矚目的誹謗官司,其影響力不僅僅是判決書上的文字,更在於它們如何界定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的邊界。這些案件涉及名人、媒體乃至普通市民,判決不僅成為城中熱話,更塑造了本地誹謗法的實踐。本文將為您深入剖析香港幾個經典的誹謗案例,探討當中勝訴與敗訴的關鍵因素,並分析誹謗賠償金額的釐定準則,讓您從真實故事中學習寶貴的法律教訓,了解在網絡時代如何保護自己,避免捲入代價不菲的法律漩渦。
案例一:鄭經翰訴林健鋒案–公眾人物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平衡
在探討香港名人誹謗官司時,鄭經翰(Albert Cheng)訴林健鋒(Andrew Lam)一案是無法繞過的里程碑。此案深刻地揭示了在普通法體系下,法庭如何在保障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捍衛言論自由,特別是「公平評論」(Fair Comment)這一重要抗辯理由之間,尋求精妙的平衡。
案件背景與涉案言論
案件源於時任行政會議成員的林健鋒先生,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評論立法會議員鄭經翰先生。林健鋒指鄭經翰在議會的行為是「霸道」、「惡過黑社會」。鄭經翰認為這些言論嚴重損害其作為立法會議員及資深傳媒人的聲譽,遂興訟控告對方誹謗。
法庭判決:為何「公平評論」抗辯理由成立?
此案的焦點集中在「公平評論」這一抗辯理由上。法庭最終裁定林健鋒的言論屬於公平評論,因而判鄭經翰敗訴。法庭的判決思路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核心要素:
- 公眾利益:法庭認為,立法會議員的表現和行為,無疑是關乎公眾利益的重要事項,市民對此有權發表意見。
- 事實基礎:評論必須基於事實。林健鋒的言論,是基於鄭經翰在議會中的具體行為(例如某些激烈言辭或舉動)而作出的個人意見。法庭接納這些客觀存在的事件作為評論的事實基礎。
- 誠實表達的意見:法庭需要判斷,評論是否為一個誠實的人基於已知事實可能持有的意見,即使該意見帶有誇張、偏頗甚至固執的色彩。法庭認為,「惡過黑社會」雖然是尖銳的批評,但在當時的語境下,屬於一種主觀意見的表達,而非事實陳述。
- 沒有惡意:原告方鄭經翰未能證明被告林健鋒的言論是出於惡意(Malice),即並非為了攻擊而攻擊,或明知評論不公允仍執意發表。

此案帶來的啟示
此案清晰地劃定了界線:對公眾人物的批評,只要是基於事實、關乎公眾利益、誠實表達的意見,並且不含惡意,即使言辭尖銳,亦可能受到「公平評論」的法律保護。這對香港的言論環境影響深遠,它鼓勵了對公權力的監督與批評,同時也提醒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會受到社會更嚴格的審視。這也成為了後續眾多涉及公眾人物的誹謗案例中,法官判決的重要參考。
案例二:馬碧容訴壹週刊案–新聞報道的界線與疏忽責任
媒體作為社會的「第四權」,享有新聞自由,但這種自由並非沒有界限。馬碧容(Ma Bik Yung)訴《壹週刊》一案,是探討媒體在進行調查報導時,如何平衡公眾知情權與保護個人名譽權的經典誹謗案例,尤其對「負責任的報導」(Responsible Journalism)原則作出了重要闡述。
案件背景與爭議性報導
《壹週刊》刊登了一篇關於女商人馬碧容的報導,內容涉及其商業活動和個人背景,並附帶了一些帶有負面含義的標題和描述。馬碧容認為該報導含有大量不實資訊,構成惡意中傷,嚴重損害其商譽和個人聲譽,因此對《壹週刊》及其總編輯提起誹謗訴訟。
法庭如何評估媒體的調查責任與公共利益?
此案的爭議點在於,媒體機構是否可以「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為抗辯理由,特別是在報導涉及公眾利益的事項時。法庭在審理中,引入了英國上議院在「雷諾茲案」(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s Ltd)中確立的「負責任報導」十項標準作為重要參考,以評估媒體的行為:
- 報導的嚴重性:指控越嚴重,媒體的核實責任就越大。
- 報導的公眾利益程度:事件是否真正關乎廣大公眾的利益。
- 資訊來源:來源是否可靠?是否經過查證?
- 已採取的查證步驟:記者是否盡力核實報導內容的真偽?
- 報導的緊迫性:事件是否緊急到沒有足夠時間進行全面核實?
- 是否給予當事人回應機會:在報導刊登前,是否有尋求並公平地呈現被指控者的說法?
- 報導的基調:文章是以客觀報導還是聳人聽聞的方式呈現?

法庭最終認為《壹週刊》的報導未能達到「負責任報導」的標準,例如在刊登前未給予馬碧容足夠和公平的回應機會,且部分指控缺乏扎實的證據支持。因此,其「受約制特權」的抗辯不成立,需要為其誹謗言論承擔法律責任。
此案對新聞界的影響
馬碧容案為香港新聞界敲響了警鐘。它明確指出,媒體不能僅僅以「公眾利益」為擋箭牌,而忽略了嚴謹求證的專業責任。在進行涉及個人名譽的負面報導時,必須採取合理、審慎的步驟去核實資訊,並給予當事人辯解的機會。此案的判決,對提升新聞專業操守、防止媒體濫用其影響力,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亦是分析誹謗賠償金額判例時的重要參考。
案例三:鄭永健訴謝偉俊案–虛擬世界的言論責任
隨著社交媒體的普及,網絡誹謗的經典案例日益增多,法庭亦需應對新時代的挑戰。鄭永健(Cheng Wing-kin)訴謝偉俊(Paul Tse Wai-chun)一案,是香港首宗涉及Facebook平台言論的誹謗官司,清晰地表明了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虛擬世界,任何人都需要為自己在網上的言論負責。
案件背景:一個Facebook貼文引發的官司
案件源於2010年,時任立法會議員的謝偉俊在其個人Facebook專頁上轉發了一篇網上文章,並加上個人評論。該文章對時為社運人士的鄭永健作出了一些負面指控。鄭永健認為謝偉俊的轉發及評論行為構成誹謗,使其名譽受損,遂入稟法院索償。
法庭如何追蹤及確定「發布」責任?
此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是,在社交媒體上「轉發」(Share)或「讚」(Like)他人的誹謗性言論,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發布」(Publication)。法庭的裁決肯定了這一點。法官指出,任何使誹謗性言論被第三方看到或聽到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發布」。
- 主動傳播:當用戶點擊「轉發」時,其主觀意圖是將該內容傳播給自己的朋友或追蹤者,這是一個積極的、可預見會讓第三方接收到資訊的行為。
- 可預見的後果:作為擁有公眾影響力的人物,謝偉俊應當預見到其在Facebook上的發布行為,會使其追蹤者看到相關誹謗內容。
法庭最終裁定謝偉俊的轉發行為構成了誹謗性內容的「再發布」(Republishing),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判決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在誹謗法中,重複誹謗言論的人,與原始發布者承擔同等的責任。
網絡時代的警示:轉發分享亦有風險
此宗網絡誹謗的經典案例為所有社交媒體用戶提供了極其重要的警示:切勿輕率地在網上轉發或分享未經證實的負面資訊。即使你只是轉述者,並非原創者,法律上仍可能視你為發布者之一。每一次點擊「分享」按鈕前,都應三思其內容的真實性及其可能對他人名譽造成的損害。言論自由伴隨著責任,這條原則在數碼世界裡,從未改變。
從案例看誹謗賠償金額的釐定
在誹謗訴訟中,除了判定被告是否需要負責外,另一個核心問題就是賠償金額的多少。香港的法庭在釐定誹謗賠償金額時,並無固定公式,而是會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旨在彌補原告人受損的名譽、撫平其情感創傷,並在某些情況下,懲罰被告的惡劣行為。整個過程涉及周詳的香港民事索償程序。
法庭如何評估名譽受損的程度?
法官在評估賠償時,會考慮以下一系列因素:
- 原告的社會地位與聲譽:一位聲譽卓著的專業人士或公眾人物,其名譽受損所造成的影響,通常被認為比普通市民更為嚴重。
- 誹謗言論的嚴重性:指控的性質是關鍵。例如,指控他人干犯刑事罪行或道德敗壞,其嚴重性遠高於一般的批評。
- 發布範圍:誹謗言論的傳播範圍越廣,潛在的傷害就越大。在全國發行的報章或擁有大量追蹤者的社交媒體上發布,其賠償金額自然會高於在小範圍內的口頭傳播。
- 被告的行為:被告在訴訟前後的態度亦是重要考量。例如,是否拒絕道歉、撤回言論,或在訴訟過程中持續攻擊原告,這些行為都可能導致更高的賠償金額。
- 對原告的影響:法庭會考慮誹謗言論對原告個人情感、家庭生活、事業及健康所造成的實際影響。

懲罰性賠償 vs 加重性賠償的應用
在賠償中,需區分兩種特殊的賠償:
- 加重性賠償 (Aggravated Damages): 其目的仍是補償原告,但針對的是因被告的惡意或不當行為(如高傲輕蔑的態度、惡意中傷的意圖)而加劇了對原告情感的傷害。
- 懲罰性賠償 (Punitive/Exemplary Damages): 其目的在於懲罰和阻嚇被告,而非補償原告。這種賠償僅在被告行為極其惡劣,例如明知故犯且意圖從中獲利的情況下才會判處,在香港的誹謗案例中相對罕見。
盤點近年案例中的賠償金額範圍
香港法院判決的誹謗賠償金額範圍非常廣泛。對於一些發布範圍有限、情節較輕的個案,賠償額可能由數萬至十數萬港元不等。然而,對於涉及大型媒體機構、惡意中傷知名人士的嚴重誹謗案件,賠償金額則可以高達數百萬港元。例如,在一些矚目的名人或商人控告媒體的案件中,法庭曾判處超過一百萬甚至二百萬港元的賠償。這些判例反映了法庭捍衛個人名譽的決心,也為潛在的誹謗者設立了清晰的法律和經濟阻嚇。
常見問題 (FAQ)
Q:打誹謗官司,是不是公眾人物比較容易贏?
A: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事實上,公眾人物在誹謗訴訟中可能面臨更嚴格的舉證責任。因為他們的言行舉止關乎公眾利益,法庭會給予評論者更大的言論自由空間(如「公平評論」抗辯)。公眾人物需要證明被告的言論超出了公平評論的界限,甚至帶有惡意,這在法律上的門檻相對較高。因此,不能簡單地說公眾人物比較容易贏,勝負取決於案件的具體證據和被告能否成功引用有效的抗辯理由。
Q:在誹謗案例中,哪些證據最關鍵?
A:最關鍵的證據通常包括:
1. 誹謗言論本身:清晰的、未經修改的言論記錄,例如報章原文、網頁截圖、錄音或錄像。
2. 發布證據:證明該言論已向第三方發布的證據,如發行量、網站瀏覽數據、社交媒體分享記錄或證人證詞。
3. 身份證明:證明該言論明確指向原告的證據。
4. 損害證據:證明名譽受損的證據,例如生意損失的記錄、被他人疏遠的證詞、或因事件引致精神困擾的醫療報告等。
Q:如果誹謗言論已被刪除,還能作為證據嗎?
A:絕對可以。即使誹謗言論已被發布者刪除,只要在刪除前有人以截圖、存檔或其他方式保存了證據,並且該證據能夠被法庭接納為真實記錄,它就依然是有效且強力的證據。事實上,被告刪除言論的行為,有時在法庭上可能被解讀為企圖毀滅證據或承認內容不當的表現,但這需要視乎具體情況而定。因此,一旦發現可能構成誹-謗的內容,應第一時間以可靠方式存證。
Q:誹謗抗辯理由有哪些成功案例?
A:除了上文提到的「公平評論」外,常見且有成功案例的抗辯理由包括:
1. 屬實申辯 (Justification/Truth):如果被告能證明其發表的言論內容基本屬實,這將是絕對的抗辯理由。例如,媒體報導某人有刑事案底,只要能證明其言屬實,即使對該人名譽造成損害也不構成誹謗。
2. 受約制特權 (Qualified Privilege):在某些特定場合(如僱主為未來僱主撰寫推薦信、市民向警方等合法機構投訴),法律為了保障溝通順暢,會給予言論發表者有條件的免責權,前提是其發言沒有惡意。相關法律原則可參考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
3. 絕對特權 (Absolute Privilege):適用於立法會、行政會議及法庭內的發言。在這些場合發表的言論,不論是否懷有惡意,均享有絕對的豁免權,不能被控告誹謗。
結論
回顧上述的香港誹謗案例,從位高權重的公眾人物之爭,到媒體巨頭的報導責任,再到社交媒體上普通用戶的言論風險,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庭始終在保障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名譽這兩項基本權利之間,尋求著一個動態而審慎的平衡。每一個判決都在提醒我們,不論是公開演說、新聞報導,還是網絡上的一個貼文或轉發,言論的發表者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希望透過這些真實的案例分析,能幫助您更清晰地理解誹謗的法律風險,做到謹言慎行,在行使自身言論權利的同時,亦尊重他人的名譽權。


